公廁內與12歲女童非法性交 4男判監52及58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7/30 15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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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今於高院判刑。(資料圖片)

12歲女童於2017年初結識4名年介19至24歲的男子後,於深夜應約與4人在大圍新翠商場平台喝酒,期間遭4人推進公廁內進行口交及性行為,女童事後更遭恐嚇不准報警,涉案4名青年早前於於高等法院承認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10項控罪,今(30日)被判囚52至58個月,法官斥責被告行為猶如集體性強姦,對事主極不尊重。

涉案4名被告莫子軒(21歲;運輸工)、陳浩賢(21歲;學生)、林永聰(25歲;接待員) 及鄭栢杰(26歲;廚師),4人各被控1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,陳、鄭各被控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,林則被控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,莫另被控1項刑事恐嚇罪,鄭則另被控1項非禮罪,4名被告承認全部10項控罪。

法官判刑時引述事主心理報告指,事主經歷本案後感到痛苦及麻木,腦海一片空白,感到十分自責,期望被告被判處最長刑期。法官形容本案屬邊緣強姦案,第四被告為本案始作俑者,案件猶如集體性強姦案,被告不但極不尊重事主,對她亦沒有絲毫同性,若被控強姦,刑期勢必達8至10年。

法官指第四被告罪行最嚴重,法庭須制止這類可怕案件,本案極具侮辱性,但亦非最嚴重,考慮被告認罪,判監共58個月。次被告為三合會成員,因體重而不適合被判勞教中心,故判監52個月。至於第三被告雖非案中主腦,但亦積極參予,判監共58個月。首被告亦為三合會成員,報告顯示他並無悔意,亦因體重而不適合判勞教中心,故判監52個月。